酌定不起訴,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主要表現為: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聾啞人或者盲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實施犯罪,造成不必要傷害的;
(四)準備犯罪工具的;
(五)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六)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七)受脅迫參與犯罪的;
(八)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九)犯罪情節輕微自首的,或者犯罪情節嚴重有立功表現的。
酌定不起訴需要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款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