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主要包括壹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以及小額訴訟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1.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壹審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常見程序。2.二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3.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律機關和人員提起,或者經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進行再審的程序。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254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