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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議:比如我父親20年前從農村信用社借了2000元,最初抵押了個人財產,並簽字三年內償還。

首先糾正樓上說法院不保護時效的說法。因為銀行經常催款,也就是帶動自己的債權,所以每次催款都會中斷時效,重新計算時效。現在看來,如果距離銀行最後壹次催繳還款已經過去了20年,不算從貸款之日起算的時效,法院是不會保護的。在這種情況下,限制顯然沒有超過。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死亡後,被繼承人的遺產(包括債權債務)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妳父親欠1000元,而他的繼承人繼承的房產實際價格只有500元,妳只需要還500元。如果繼承遺產的價值超過65,438+0,000元,妳必須全額償還。妳說妳父親去世的時候什麽都沒有,就是遺產為零,不用還錢,但是妳要證明妳父親的遺產為零。否則,作為妳父親的繼承人,妳的祖父母,妳作為繼承人有義務償還貸款。妳父親的遺產包括房子、土地、個人物品等等。在沒有證明妳父親遺產為零的情況下,他的繼承人會成為新的債務人,所以扣除壹些補貼之類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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