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虛假陳述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的行為:
1,惡意串通夫妻壹方編造夫妻相同債務;
2.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作虛假陳述有下列情形:
1,否認客觀事實的存在。如果被告否認原告起訴的事實,即使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證據或者法庭調查取得了確鑿的證據,被告也會百般抵賴。這純屬子虛烏有的說法。
2.陳述虛假的意思表示。在民事訴訟中,意思的真實表示對於確定案件的法律關系和法律適用至關重要。由於公民法律意識不強,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口頭合同。當時的意思表示並不固定,或者說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
綜上,虛假陳述確實可以構成虛假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307條
通過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編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可以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本罪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