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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財產保險公司的賠款和法人壹個問題。我是陜西某財險公司的人身傷害查勘員,希望大家多多指教。

不合理,分析如下:

1.經法院調解,確定A與B***共同承擔對D的賠償金額1.8萬..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按照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甲、乙應分別承擔的賠償金額為9萬元。

2.甲方的強制保險公司將在甲方應承擔的9萬賠償金額中核定強制保險應承擔的賠償金額..

3.《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連帶責任人支付的賠償金超過自己的,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根據上述法律,丙、丁有權向甲主張全部賠償款654.38+0.8萬,甲賠償後可向乙追償。但強制保險公司基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對A的賠償負責。如果要求支付超出A責任的B責任,然後向B追償,條款中沒有明確規定,相關法律也沒有找到有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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