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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領域如何認識和認定法源?

法律淵源是指被公認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權威或法律意義,並作為法官審理案件依據的規範或標準的來源。法源不具有約束力但可以借鑒,即具有說服力。

司法領域是圍繞直接利益相關者的直接沖突,通過代理行為組織成受法律調整的法律職業者的辯論的社會空間。“因為在這個司法領域,律師的知識和經驗起著壹定甚至重要的作用,因此,對於當事人來說,相對於壹、二審,純粹與法律適用有關的三審,更依賴於律師的專業知識,更需要聘請律師。二是有利於訴訟效率的提高,這種效果是顯而易見的。

司法意義上的法源是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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