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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什麽時候尊重和保障人民權利的?

2004年,國家將尊重和保護人權寫入憲法。在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首次被明確寫入憲法。修正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4年3月14日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35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36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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