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續履行,並要求履行貨幣債務或非貨幣債務;
2.補救措施,如修理、更換、重做、退貨、降低價格或報酬等。;
3.損害賠償。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並按合同約定或由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84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