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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資產和非抵押資產的區別

正確區分抵押資產和非抵押資產是有效抵押的前提,也是日後發生糾紛時減少有償資金借貸損失的法律訴訟和賠償的重要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資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七條及其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具體為:

1,國家機關財產;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

但《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款(詳見上文)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除外,其中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共機構、社會團體、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福利實施情況;

4.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6、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不可轉讓的財產。

7.土地所有權;

8.經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規的建築物;

9.租賃使用的土地不得轉讓、轉租、抵押;

10.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前六個月的法院監管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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