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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後增加的資本如何核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評估內資企業增加值的相關稅務處理規定為:

1.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統壹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的固定資產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納稅人以非現金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資產增值凈額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資產中途或到期轉讓或收回時,轉讓或收回投資取得的收入與投資時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賬面原值之間的差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納稅人因產權轉讓而獲得的凈損益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繳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在股份制改造中進行資產評估增值時,其賬戶應作相應調整。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報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

(2)綜合調整。

上述兩種方法的選擇,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方法壹經批準,不得更改。

5.納稅人捐贈的實物資產,按照稅法確定的入賬價值確認為捐贈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實物資產收入數額較大,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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