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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律師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是壹份怎樣的合同?

“實習協議”不同於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應屬於勞動合同。畢竟實習生要為實習生提供壹定的服務,但相對來說,實習生獲得的是辦案經驗,而不是金錢。現在很多律師把實習生當成廉價勞動力,幾乎沒有工資。這是不可否認的。它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1。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勞動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和法律關系的基礎,屬於民法和經濟法的調整範圍。2.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3.合同主體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勞動合同主體之間不存在這種隸屬關系。4.合同內容不壹樣。勞動合同當事人壹方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合同裏沒有這個規定。5.確定報酬的原則是不同的。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體現了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價格是按照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的。

因此,實習協議不受勞動法調整,而應受律師法調整。《律師實習管理規定(試行)》與《勞動法》並不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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