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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貢救贖了人的高貴。

《子貢贖人》(或魯茲收牛),出自《呂春秋》,明前事理,察微章。

原文:

按照魯國的法律,魯國的人民是諸侯的奴仆,能贖他們的人就從官府拿錢。子貢從諸侯手中贖回魯國人,讓他們來,不帶走他們的錢。子曰:“是失。從此魯人不贖人。如果妳拿了它的金子,它不會傷害妳。不取其金,則不贖。”

魯茲拯救溺水的人,這些人用牛來崇拜他們,而魯茲深受其害。子曰:“魯人必救溺者。”孔子看得詳細,看得遠。

春秋時期,魯國制定了壹條法律,如果本國人在外國被奴役,如果有人願意為這些奴隸付錢,可以憑相關證據到魯國國庫領取同等甚至更多的國家補貼。這部法律頒布後,極大地促進了魯人的贖取行為,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子貢,孔子的弟子,是壹個成功的商人,有很多錢。他在當時的國際貿易中,遇到過很多其他諸侯國的魯國奴隸。他用自己的錢把他們壹個個贖回來,而且為了顯示自己的高尚品格,他沒有向國家要求賠償,還頗為得意。

但是他的行為受到了孔子的嚴厲批評。

孔子的觀點是這樣的:國家的目的是拯救自己的人民,願意付出壹定的代價來報答和補償實施這壹行動的人。這個獎勵和補償是為了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到這個行動中來。而子貢的行為,卻樹立了壹個大多數人壹下子達不到的道德標桿。如果換壹個人贖回魯的家奴,就會面臨壹個兩難的境地:如果去國家討要賠償,子貢就成了壹個格調不那麽高尚的人;如果他不向國家要求賠償,除了付出贖奴的精力,他還會遭受實實在在的金錢損失。

但是大部分人都沒有自貢有錢,不願意承擔這個損失,甚至承擔不起。所以,當大多數人面對自己人的奴役時,他們采取的最好措施就是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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