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全國全體公民。它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
確認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政權組織、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內容上具有國家根本法的特征,決定了其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和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有力武器。它也是捍衛人民權益的工具,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它規定了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最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