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協議聲明人:姓名、性別、 出生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在我的 死亡,我留下以下遺產:_ _ _ _ _ _ _(比如位於_ _區_ _市的壹半房產)。 我是死者的配偶(父親、母親、兒子和女兒)。根據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之壹,對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上述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現本人鄭重聲明,自願無條件放棄對上述遺產的繼承權。以上信息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本人願意承擔由此造成的壹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我在此聲明,聲明人是:年月日。《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處分遺產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繼承順序為: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