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
(1)子女贍養扶助老年人的義務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贍養、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特殊需要的照顧等義務。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我國《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二)繼子女贍養扶助老年人的義務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是由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再婚形成的。
我國《民法典》第1072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三)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我國《民法典》第1074條第二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