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上的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