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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遵循哪些原則?

辦理治安案件應堅持以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公開公正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人格尊嚴的原則;以及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上的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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