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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法律分析:公開、公平、公正不僅是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應當公布,未公布的規定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公開”是對政府的要求,其最重要的價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和廉潔政府,保護相對人和公眾的知情權,防止腐敗。“公平”是針對行政相對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價值是保證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機會均等,避免歧視。“正義”是相對於行政機關而言的。它維護公正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公開、公平、公正”是壹個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統壹整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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