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是對政府的要求,其最重要的價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和廉潔政府,保護相對人和公眾的知情權,防止腐敗。“公平”是針對行政相對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價值是保證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機會均等,避免歧視。“正義”是相對於行政機關而言的。它維護公正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公開、公平、公正”是壹個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統壹整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