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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兒童養父母的法律規定

收養是壹方將另壹方的孩子收養為己有的行為。通過收養,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形成壹種虛構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依法形成了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①養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2)被收養的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經協商也可以保留原姓;(3)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4)養子女、養父母為第壹順序繼承人。此外,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關系也是法律擬制,即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適用於養子女。

同時消除了養子女與生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虛擬血緣關系的確立,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會消滅。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成立,不僅消除了被收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還涉及到被收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間關系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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