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起草的離婚協議受法律保護,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本人起草的離婚協議關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不能與法律沖突,否則協議無效;
2.自己起草的離婚協議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後才能生效。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必須提交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備案的、載有雙方自願離婚意思表示的法律文書,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壹致意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不能提供離婚協議書,或者男女雙方根本不能就離婚有關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6、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7.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