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收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