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引進、出售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以外的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外匯非法交易有多種形式,可歸納如下:
1.買賣外匯不經過外匯指定銀行或者外匯調劑中心,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所有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外匯指定銀行或者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有壹定數額的外匯使用,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但是,有些單位不顧國家、法律、法規,非法買賣自己掌握的外匯額度,從中獲取非法利益,也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3.其他以合法形式為掩護的變相買賣外匯,本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換匯。
百度百科-非法買賣外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