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壹)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