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因為這種約定是口頭的,不確定,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必須是書面形式。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是以婚姻的存在為基礎的。婚姻解除時,要分割有財產的關系。壹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男女平等的原則。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2.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3.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4.尊重當事人意願。夫妻之間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辦理。協議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視同財產處理。5.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1088條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要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壹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