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辦法》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認證企業的監督管理。除必要的日常監督檢查外,每年對轄區內獲證企業進行壹定比例的抽查。抽查結果應予以記錄並報送國家醫療器械管理局,同時抄送局認證中心。
第二十條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負責對國家認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必要時可以直接對企業進行檢查。
第二十壹條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GSP要求且情節嚴重的,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經調查核實後,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藥品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企業應當申請重新認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認證程序,對申請企業進行檢查和審查,合格的,頒發新的認證證書。審查不合格和認證證書到期未重新申請認證的,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公告作廢。
新設立的藥品經營企業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年。期滿後重新發證的程序和規定與本條其他有關規定相同。
第二十三條已經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公告的企業,再次申請認證的,自公告之日起1年後方可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