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為什麽不需要通過制定法律來解決?
現有法律對行為與責任的關系有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民法典頒布以來,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進壹步完善,最高法院也做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另外,在刑事責任範圍內,受歷史上重刑主義的影響,我國的刑事法律規範可以說處於相當高的水平。因此,就被迫破產問題而言,目前通過建立或增加新的法律規範來解決意義不大。
二、為什麽要加強司法能力和職業道德建設?
觀察近兩年的見義勇為新聞報道可以發現,我國司法機關大多采取中立立場,即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采取“得過且過”的做法。這種方式也不能完全說他錯了。相反,這種方式也有其法律依據。但當壹個案件涉及到“做好事”等要素時,法官在“得過且過”的辦案中應謹慎,通過專業的辦案能力和專業素質妥善解決案件,否則必然會造成輿論的誤解和不良的社會影響,使人不敢做好事,也會被迫自甘墮落。
3.人真的可以從毀滅走向毀滅嗎?
其實對於普通大眾來說,真的是可以的。除了壹些特殊人員,如消防員、警察、醫生等。,法律規定他們在面對普通人的危險時必須互相幫助,法律並沒有要求他們勇敢行動。
但是,見義勇為應該受到社會的鼓勵。鼓勵的方式可以有很多,比如單位表彰,政府獎勵等等。法律作為保證社會穩定的措施之壹,自然具有穩定性和滯後性。如果執行效果不確定,就要慎重立法。正如壹位法律人士所說,“法律條文多壹個字,多刪除壹個字,都會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要慎重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