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提取資金的最新標識

提取資金的最新標識

法律分析:(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2)主觀方面:要看公司股東是否有意“抽逃出資”。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關系、借貸關系或者其他基礎,長期無償占用股東出資,可能涉嫌抽逃出資;(3)侵權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4)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行為。抽逃金額巨大,後果嚴重的,可能涉嫌構成註冊資本抽逃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上一篇:報廢汽車回收條例
  • 下一篇:公安機關如何處理酒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