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采訪了市自來水公司業務部副主任陳敏。她告訴記者,根據邯鄲市發改委《關於調整邯鄲市主城區自來水價格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調整後的價格自6月1日起按抄水量執行。”也就是說,2018年6月份調整自來水水價,用水量按照6月份用水量執行。所謂“抄水量”不是指用戶在6月1日開始使用的用水量,而是指6月1日抄表時水表讀數所指示的用水量。
用戶抄表時間不完全壹樣。例如,如果用戶A每月1日抄表,則復制的用水量為5月1日至5月31日的用水量,而用戶B在6月10日抄表,則復制的用水量為5月10日至6月9日的用水量。目前國內很多城市采用的是水價調整,按抄水量收費的方式。
陳敏還表示,目前自來水公司每兩個月抄壹次水表,所以抄的用水量是4月抄表日到6月抄表日的用水量。自來水公司計算水費的方式是將抄來的水分成兩部分,壹半按照未調整的水價收取,另壹半按照調整後的水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