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第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壹)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規模資本運作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的;
(三)投資、融資、擔保、借入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開立信用證、買賣商品和服務、投標等。違反規定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批準後未依法辦理國有資產保全手續,在國(境)外使用企業資產註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五)指使、唆使或者強令會計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工資和住房補貼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未經企業領導集體研究,決定捐贈和贊助,或者雖經企業領導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量捐贈和贊助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