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可仲裁性,李大釗以美國國會和總統制定法律的程序為例,詳細解釋了其操作流程。他說:“如果要求元首公布議會決定的法律議案,元首不答應,他可以在公布期限內陳述理由,向議會咨詢,要求議會重新審議,這是無可辯駁的。”【1】(p635)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必須由總統簽署頒布才能成為法律;如果總統不同意該法案,他將在公布期間將其連同理由壹起退回國民議會重新審議。如果國會參眾兩院重新審議後通過法案,無需總統簽署即可直接成為法律。如果這項法案在任何壹個議院被三分之二的投票否決,它將永遠不會成為法律。李大釗認為,不可仲裁性有兩個好處:“第壹,行政部門保護其憲法權力,使其意思可以在法律上表達;第壹,萬壹政治亢奮,容易做出輕率的、不好的立法,以此來挽回。真正的憲法中最完善的條款也是。"[1](p636)
總統對議會議案的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