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最近看過去翻譯的法學書籍,發現了壹個術語“無可指責”。這是什麽意思?

最近看過去翻譯的法學書籍,發現了壹個術語“無可指責”。這是什麽意思?

李大釗將世界各國元首和議會在法律頒布過程中的權力範圍分為三類:裁決權、批準權和非裁決權。裁決權是指國家元首對議會同意的法案擁有絕對權力,可以使其成為法律或不成為法律;批準權是指國家元首只取決於議會通過的法案是否按照正常程序制定,而沒有權力對法案內容進行裁決;

關於不可仲裁性,李大釗以美國國會和總統制定法律的程序為例,詳細解釋了其操作流程。他說:“如果要求元首公布議會決定的法律議案,元首不答應,他可以在公布期限內陳述理由,向議會咨詢,要求議會重新審議,這是無可辯駁的。”【1】(p635)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必須由總統簽署頒布才能成為法律;如果總統不同意該法案,他將在公布期間將其連同理由壹起退回國民議會重新審議。如果國會參眾兩院重新審議後通過法案,無需總統簽署即可直接成為法律。如果這項法案在任何壹個議院被三分之二的投票否決,它將永遠不會成為法律。李大釗認為,不可仲裁性有兩個好處:“第壹,行政部門保護其憲法權力,使其意思可以在法律上表達;第壹,萬壹政治亢奮,容易做出輕率的、不好的立法,以此來挽回。真正的憲法中最完善的條款也是。"[1](p636)

總統對議會議案的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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