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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拿工資回去辦理離職手續嗎?

法律分析:有償。但勞動者擅自離職,未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勞動者違法。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但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費用。單位拒絕依法處理辭職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和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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