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權利源於古希臘哲學的自然法理論,構成了古典自然法理論的精髓。自文藝復興以來,“自然權利”壹直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中的壹個重要話題。英國哲學家洛克在《政府論》中親自給“自然權利”下了定義:“人民...生來具有所有相同的自然優勢,如果他們能夠使用相同的身體和精神能力,他們應該是平等的,不存在從屬或控制的關系”;“既然人都是平等獨立的,那麽誰也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英]洛克:《政府論》(下冊)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7.5-6)《美國獨立宣言》是這樣解釋“自然權利”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從造物主那裏被賦予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在資產階級語境中,自然權利是指人的平等的生存權、生命權、自由權、幸福權和財產所有權,這是最基本的權利。
自然權利是所有生物所固有的,並不是人類獨有的。自文藝復興以來,“自然權利”被用作壹種意識形態工具,它有效地討伐了不公正,並直接促進了人類的自我解放。然而,對自然權利的解釋也是片面的。中文翻譯中的“自然人權”在某種程度上直接導致了其含義的扭曲。人類作為自然的道德捍衛者,應該在哲學定義上保護其他物種的自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