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法人不可能享有自然人專屬的某些民事權利,如繼承權、受扶養權,而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某個法人專屬的某些民事權利,如銀行法人開展信貸業務的權利。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內容和範圍由法律直接確定,而民事權利是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產生的。因此,壹般來說,內容和範圍可以直接取決於民事主體的意誌或法律的規定。
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人身無關。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除法律規定外,不得限制或者剝奪,自然人不得放棄或者轉讓。原有民事權利可以依法放棄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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