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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兩歲半孩子的撫養權怎麽判

法律主觀性:

兩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該條還規定:“因哺乳後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離婚後,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隨父或隨母生活,應首先由父母協議決定。因此,父母之間發生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糾紛時,法院應進行調解,盡量以協議方式解決。在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撫養,或隨母親生活,或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法院可以允許上述撫養方式的和解。如果雙方未能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壹致,法院應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結合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作出妥善裁定。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和他們壹起生活。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可優先考慮:(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者;(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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