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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理論的第二個原則

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方式應該是:(1)符合公正儲存原則,適合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差別原則);(2)職位和地位在公平和平等機會的條件下向所有人開放(公平和平等機會原則)。

優先權規則

正義原則應該按詞匯順序排列,因此自由權只能為了自由本身而受到限制。這裏有兩種情況:(1)不太廣泛的自由應該加強人人享有的自由的壹般制度,(2)不平等的自由必須是那些享有較少自由的公民可以接受的(第39節)。

羅爾斯用這個抽象的標準來評判現代西方民主制度,他持批判的態度。他說,憲政的壹個主要缺點是無法確保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並且沒有針對這種現象采取任何糾正措施。財產和財富分配的懸殊,遠遠超過了可以與政治自由共存的程度,但卻為法律所容忍。這種缺陷在於,民主政治過程充其量只是壹種有控制的競爭,政治體系中的不公正影響比市場的缺陷要嚴重得多。政治權力積累起來,變得不平等。那些從中受益的人利用國家和國家法律的強制性工具來確保自己。經濟和社會制度的不平等迅速摧毀了任何政治平等,普選不足以抵消這種不平等。只要政黨和選舉是由私人捐款資助的,政治論壇就會被主導力量所控制(第36節)。羅爾斯指出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缺陷,但他沒有進行更深層次的分析。在討論第二個原則時,這種價值改良主義傾向表現得更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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