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規則
正義原則應該按詞匯順序排列,因此自由權只能為了自由本身而受到限制。這裏有兩種情況:(1)不太廣泛的自由應該加強人人享有的自由的壹般制度,(2)不平等的自由必須是那些享有較少自由的公民可以接受的(第39節)。
羅爾斯用這個抽象的標準來評判現代西方民主制度,他持批判的態度。他說,憲政的壹個主要缺點是無法確保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並且沒有針對這種現象采取任何糾正措施。財產和財富分配的懸殊,遠遠超過了可以與政治自由共存的程度,但卻為法律所容忍。這種缺陷在於,民主政治過程充其量只是壹種有控制的競爭,政治體系中的不公正影響比市場的缺陷要嚴重得多。政治權力積累起來,變得不平等。那些從中受益的人利用國家和國家法律的強制性工具來確保自己。經濟和社會制度的不平等迅速摧毀了任何政治平等,普選不足以抵消這種不平等。只要政黨和選舉是由私人捐款資助的,政治論壇就會被主導力量所控制(第36節)。羅爾斯指出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缺陷,但他沒有進行更深層次的分析。在討論第二個原則時,這種價值改良主義傾向表現得更為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