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懲戒行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根據對方的委托收取報酬的活動。
寄售是寄售的壹種貿易方式,也是國際貿易中的習慣做法之壹。在我國的進出口業務中,寄售方式的應用並不廣泛,但在壹些商品交易中,為了促進交易和擴大出口,也可以靈活、適當地使用寄售方式。
“寄售”是壹種不同於代理銷售的貿易方式。是指寄售人(發貨人)先將貨物寄至寄售地,委托國外寄售代理人(發貨人),寄售代理人根據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更換寄售人的壹種貿易慣例。貨物售出後,寄售代理人與寄售人結算貨款。
與正常的銷售方式相比,國際貿易中采用的寄售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1.發貨人首先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市場(寄售地),然後通過發貨人銷售給寄售地的當地買家。所以是典型的實物買賣的現貨交易。
2.寄售人與寄售人的關系是寄售,不是買賣。發貨人只是根據發貨人的指示處理貨物。在貨物在寄售地售出之前,貨物的所有權應屬於寄售人。
3.寄售貨物在售出前,包括運輸途中和到達寄售地後的壹切費用和風險應由寄售人承擔。
寄售貨物裝運出口後,在貨物到達寄售地之前,也可以采用公路銷售貨物的方法,即在貨物還在運輸途中時,如果條件允許,就進行銷售,如果未能銷售,則仍將貨物運至原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