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擔保合同中關於擔保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
2.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訂立的合同有效,未辦理物權變動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後讓與擔保和讓與擔保有什麽區別?
轉讓後擔保和轉讓擔保的區別在於:
1.轉讓擔保與轉讓後擔保的區別在於擔保方式的不同;
2、讓與擔保,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的所有權讓與債權人,以保證債務的履行;
3.轉讓後擔保: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償還,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和法律關系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215條
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