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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和分類

法律解析:概念: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從而引起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滿負荷。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視為成年人。

2.限制行為能力。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無能。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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