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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保險會賠嗎?

為了防止自殺詐騙,《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恢復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殺的除外。

也就是說,無論買什麽保險,合同生效後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都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精神病人等。)排除在外。規避風險的前提是買對保險。想了解更多,可以看這篇文章:幹貨整合│我懂道理,為什麽不買對保險?

自殺詐騙不可取,很多險種都不賠償自殺。

不同類型保險的自殺索賠

1,意外險

意外傷害的意外險標準為:外來、突發、意外、非疾病。

顯然,自殺不符合“非故意”的條件,所以無論是兩年內自殺還是兩年後自殺,意外險都不會賠償。

如果投保人能證明自己是精神障礙,比如抑郁癥,保險公司核實後還是會賠付的。

2.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將對自殺承擔賠償責任。只要合同成立兩年以上,被保險人自殺,壽險就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身故責任重大疾病保險

重疾險顧名思義就是保障重大疾病的保險,比如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中風等。

只有被保險人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金才會給付。自殺不是重大疾病,自然不會賠償。

但需要註意的是,有些重疾險會將植物人納入保障範圍,重疾險的定期免責條款中並沒有對無賠償自殺的限制。

所以買了這種重疾險,自殺不成功就變成植物人或者殘疾。如果符合傷殘標準,保險會賠付。

4.醫療保險

自殺和自傷是醫保的豁免項目,買了醫保後自殺是得不到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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