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2.如果是因為脅迫或者暴力威脅而索要錢財,則構成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罪的要件:
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又危害了他人的人身權或其他權益。這是本罪區別於盜竊、詐騙的顯著特點之壹。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
2.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勒索、恐嚇等手段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這個目的,或者索要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比如債權人使用威脅性語言償還逾期已久的債務,催促債務人加快還款,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總而言之,封口費的提議不是敲詐。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威脅或者恐嚇他人,索取金錢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封口費的提議是壹種自願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