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贈與和贈與的區別如下:
1.自願捐贈是指在沒有任何法律約束或限制的情況下,自願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贈與壹些禮物或贈與壹些財產;
2.贈與是指在法律的約束和限制下,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
禮品壹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合法財產;
2.它必須是壹個完整的禮物,沒有任何條件或限制;
3.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不能有欺詐、脅迫等行為;
4.必須有雙方真實的意誌和完全的行為。
綜上所述,當滿足這些條件時,贈與即發生法律效力,贈與人的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受贈人可以合法占有和使用該贈與。需要註意的是,在捐贈過程中,捐贈人需要註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受到欺詐、脅迫等行為的侵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658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659條
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660條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依法不可撤銷的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因捐贈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依照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捐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661條
禮物可以附帶義務。
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