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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管理辦法

1.為了規範宗教團體管理,促進宗教團體健康發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社會團體和宗教事務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宗教團體,是指由信教公民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團結信教公民愛國愛教,促進宗教健康發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宗教團體是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之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3.成立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和宗教事務管理的規定,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並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未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或者未經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不得以宗教團體的名義開展活動。

4.宗教團體的章程應當符合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宗教事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宗教團體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5.宗教團體必須堅持中國* * *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中國宗教在中國的方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宗教和諧和社會穩定。

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宗教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宗教團體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宗教團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社會團體和宗教事務管理的規定及其章程的規定,按照民主、精幹、高效的原則建立組織機構。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不信教公民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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