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協商,協商不成,打官司。
2.施工合同、補充合同、現場簽證中,對停工日期、護理費、周轉材料、機械停滯已有約定的,以約定的原則作為計算賠償的依據。
3.如果事先沒有約定賠償原則,雙方可以另行協商。
4.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04條* *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轉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提出索賠的主要依據是什麽?
1、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補充協議、施工現場各種簽約記錄、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工程圖紙、技術規範等。
2.雙方會談和會談的信件和記錄。
3.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施工現場相關文件(施工記錄備忘錄、施工月報、施工日誌等。)和工程照片。
4、氣象資料、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中供電、供水、道路開通和關閉的記錄和證明。
5、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我們可以理解為按規定中途退項目是違約行為。如果要索賠,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希望大家能理解。如對上述相關內容有疑問,可咨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