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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法律關系

法律主觀性:

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如果有法律糾紛,現在用分公司的財產承擔責任。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剩余部分由總公司承擔。如果是子公司,由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債務由其財產承擔。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與其他具有訴訟資格的組織壹樣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但訴訟主體資格不等於民事責任主體資格,分行的民事責任由依法設立分行的總行承擔。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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