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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法院扣押和扣押凍結條例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時,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法律分析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發送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訴訟前、訴訟中、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在執行中自動轉為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第壹百零七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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