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壹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集體土地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組織以外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承包,土地承包壹般經過以下步驟: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
(2)承包工作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承包方案應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民主協商討論,並依法經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開組織實施合同方案,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方案協商合同內容和條款,達成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稱,發包人負責人和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和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使用情況;雇主和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
(5)公布合同。合同簽訂後,發包方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農民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