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汽車租賃行業管理,保護汽車租賃行業經營者(以下簡稱租賃經營者)和使用租賃汽車的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汽車租賃管理詳情
租賃經營者必須按照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加強車輛的技術管理,保持租賃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租賃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道路運輸和價格的法律法規,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和檢查。
承租人租賃汽車時,應當對租賃汽車進行檢查,確認租賃汽車技術狀況良好,並檢查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是否齊全有效,駕駛時隨車攜帶上述相關證件。
辦理汽車租賃業務,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必須使用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汽車租賃合同文本。
合同內容應當包括租賃經營者的名稱、承租人的名稱、租賃汽車的型號和顏色、車輛號牌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碼、租賃期限的收費方式、付款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