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通過捏造交易或者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壹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和程序,並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押金退還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保證金,符合退還保證金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