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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備案的標準金額

提起合同欺詐的標準如下: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偵查。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可以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合同詐騙的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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