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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案中的財產責任

法律分析:物業公司確認某保安塗改了消防器材檢查記錄卡,但消防栓能正常供水滅火,也盡到了配合消防部門的義務。業主或縱火者通常是火災事故的主要責任主體。物業公司不積極履行消防義務,成為火災事故責任的次要責任主體。真實情況是什麽,需要等待公安部門對火災事故調查完畢,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這份確認書將成為法院最終判決火災責任分配的重要參考。根據新消防法第18條第二款“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法律依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在管理範圍內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是: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2、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3.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4.確保公共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 * *同壹建築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確定責任人,統壹管理* * *使用的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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