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能夠以壹定形式表現的獨創性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八條?除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被批準後,申請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壹項專利權。但是,同壹申請人在同壹天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在先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第壹個申請人。
國家版權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